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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寫一點我個人在法院開庭的心得感想
先聲明,我說的不一定是對的
也不代表所有法院/法官/開庭都是這樣
我也沒有代表法院,全文只是我的個人偏見
訴訟建議仍洽專業律師作諮詢,確保您的權益
———————
有人常說「刑事案件法院都越判越輕」
這句話通常是對的,這跟現行法律規定有關
一審判決確定後,被告若可以上訴
他可以上訴主張說「一審判的我都認罪,但請二審法官從輕量刑。」

注意到了嗎?法律給他一個權利
被告他可以在他一審認罪的前提下,
請二審的法官判更輕

當然法官判更輕是需要一些條件的
法官他不能隨便判輕,他需要一些理由才行
不過反過來說,如果被告能提供這些理由給法官
幾乎是可以確定會被判更輕的.....

那有哪些理由可以幫助被告得到輕判?
首先認罪很重要,這代表「犯後態度良好」
再來就是跟被害人和解/道歉,這代表「有悔意」
有些像毒品或詐騙之類的案子,如果供出共犯,那有立功,也是判更輕的理由
家裡有老有幼待撫養、教育程度低、有生重病等等,也都可以是輕判理由

所以如果你刑事案件是被告的身份,
除非你有新證據新事實讓你有自信你能翻盤
不然如果你只是賭二審換個法官
可能會採信你跟一審一樣的說詞
所以你在上訴時不認罪,主張也都跟一審一樣
我建議你還是別浪費時間上訴了
不然結果可能更糟,你上訴還不認罪,
二審法官可能會認為你犯後態度不佳
搞不好還會判更重

自己要想清楚自己的狀況
如果上訴翻盤的機會不大
那麼上訴二審就應該把重點放在減刑
照我上面說的收集可以讓二審法官輕判的理由
放心,只要你認罪有和解,八成機率可以輕判
畢竟台灣法律是照顧加害人,不是被害人的
————————
眼尖的人應該有注意到,
和解也是被告可以被減刑的理由。
我要講的是,和解未必要成功才會減刑
有時候和解不成,法官也會認為被告“有悔意”
然後給他輕判或減刑

所以如果身為被害人,
你無論如何都不能原諒被告的話
你絕對不要給他談和解的機會
更極端一點則是你絕對不要跟他或他的律師接觸
最好自己也請一個律師,
不管是出庭或者跟對方律師接觸打交道等等,都要交給你的律師去處理

重點要放在你不能讓被告有機會去表現他有悔意
所以什麼靈堂前病床前下跪道歉什麼的
都絕對不能給被告機會去演,一定要把他擋下來
不然將來他就可以跟法官主張他有悔意他有去跪了
法官八成會順水推舟說那好你有悔意我就判輕一點

講到這我就多說一點
你如果是被害人,你希望被告被重判的話
你絕對不要出庭,讓你的律師出庭就好
不然只要被告當場跟你道歉,不管你接不接受
被告的“我有悔意”演給法官看,他目的也就達到了
他律師後續自然會去確保法官判決時
不能不考慮“被告有悔意”這點,
最起碼法官不可能判最重的刑度
畢竟最重的刑度是留給毫無悔意的人用的

身為被害人,你可能會問那我開庭出現,
當場哭給法官看有沒有用?
我講老實話,(幾乎)沒用
因為開庭筆錄不會紀錄你哭得有多慘,你有多傷痛
既然沒有記錄,法官就(幾乎)不會在乎

那被害人要怎麼對抗被告那套“我有悔意”的把戲
以及怎麼約束愛輕判的法官?
我的建議是,寫信給法官,有錢則要另請律師

寫信絕對比開庭哭給法官看有用,我講真的
因為你的信會被放進卷宗裡面,
將來這些都會是紀錄,可能會有其他法官審理時看到
會留有紀錄的東西,法官就不能也不敢無視
他如果想要輕判被告,他就得斟酌
將來會不會被人質疑他的判決都沒考慮被害人具體陳明的傷痛。

要更有效的話,信一定要手寫,最好每個親戚都寫,
如果面子夠大也可以請老闆同事也寫,
全方位地讓所有人作證你是有多痛,影響你有多大。
要更狠一點就附一張你去看身心科的醫生證明,
讓醫生來認證你的傷痛。
如果能有照片可以佐證你的痛苦,
你也可以附上照片,
最好做成A4的投影片格式然後彩色列印。

你只要不給被告和解的機會,不給他任何表演的機會,
然後你又以書面的方式陳明你的痛苦,
有錢的話最好請個律師盯著法官跟被告,
不要讓他們有機會亂來。
做到這樣,應該就不太可能輕判了。

不過如果你想要更實際的好處,
那就是趁著被告上訴想要爭取輕判的時候,
跟他談和解,狠狠割他的肉。
——
寫到這我想感嘆一下
法律真的是偏向保障壞人那邊沒錯
首先受害的好人可能已經死了或住院
然後檢察官調查完起訴了,其實被害人及其家屬就已經算隔絕在外了,
剩下的就是被告跟法官就檢察官起訴的東西在做拉扯。


檢察官的存在有沒有意義?也許有
但我個人覺得他的重要性是體現在偵察階段
一旦檢察官他偵察完了、起訴了
後續在法庭攻防時,檢察官真的(幾乎)毫無存在感可言
演戲的主角已經轉換到被告跟他請的律師身上了
變成他们在開庭時盡可能地在反駁檢察官給的材料
以及盡可能向法官求情求得輕判。
至於檢察官?我覺得開庭時擺一顆西瓜放在
檢察官的位置上,效果大概也不會差太多。(開玩笑)

 

如果要問為什麼法官都無視開庭時出現的被害人,
我猜應該是因為他們覺得法律能做的,檢察官都代為做了,
既然有檢察官代為申冤了,那麼被害人的痛與苦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重要的只剩下被告的權益保障是否到位的問題。
當被告在那邊高呼我符合法律規定的輕判或減刑條件時,
法官不能無視、不能不考量。

追根究底,就是司法界跟法律都太保障加害人權益了!
真的不是我在說,開庭時那個氛圍,真的很畸形
你就看到檢察官(看似)魂遊天外,被告一臉忠厚老實(?)
被告的律師雄辯滔滔,法官一臉不耐只想趕快結束開庭
至於被害人則被全部的人當空氣
說老實話,看開庭的次數多了,你真的會對所謂的正義幻滅
沒人在意被害人跟被害人家屬有多傷痛,
全部的人都只在意被告的權益有沒有被保障、該不該被保障

當然我講這些,法官一定都不會承認,搞不好還會怒斥我一派胡言
好啦,反正我也不能證明他们內心真意是怎樣,他们要否認就隨他们
總之如果你不幸被捲入司法遊戲之中,你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
我建議你還是多少把我說的看進去,不會有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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